预先交付的款项一定是定金吗?

预付款能不能退?

不管是订货、还是订旅行套餐,下单的时候会有预先支付一笔钱款,达成临时认购协议。双方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这笔款项应该如何认定?

下面是一个案例:张三向李四购买了一台门式起重机,售价30000元,张三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8000元,并约定在4个月内提货,付清尾款。由于该起重机需要租用专门的场地安放,一天不拉走,就会有场地支出,李四多次要求张三拉走机器并支付货款,张三均未履行。直到一年后,张三才准备来提货,但因其违约,为了减少损失,李四已经以28000元的价格将机器售出。

既然买卖已经无法继续进行,张三主张此前支付的预付款是“订金”,要求返还;李四则认为那8000元是“定金”,不愿予以退还,双方对薄公堂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钱款性质,预付款性质为“订金”,买卖不成应当返还。但由于张三未按时取货,导致李四产生了相应损失,李四返还预付款给张三时,应当扣除货物相应差价及其停放机器期间的额外支出的场地租金。最终判决李四返还张三5500元。

众所周知,一般原则上,订金可退,定金不能退,那预付款呢?

订金即预定所付的钱,不具有担保性质,视为预付款。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,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。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,只要交易没有达成可以无条件退还,即便是给付订金方违约在先。当然,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及过错程度要求违约方承担问月责任。

定金具有担保性质,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,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,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;实际交付的数额多余或少于约定数额的,视为变更约定,给付定金的乙方按约履行义务的,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,不履行约定义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预付款是提前支付的一部分款项,属于合同义务的部分履行数额没有明确约定。这种给付行为是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,合同无效或解除时需要返还。在当事人一方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,造成对方损失的,可抵作损害赔偿金。

定金条款需要有约定,对于约定不清的款项,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约定款项的性质,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换句话,没有约定的,预先支付的款项,会被推定为预付款,即订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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